根据南京市人社局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》,2021年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如下:
调整对象
2019年12月31日前,企业、机关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商职工、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,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,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。
调整项目
包括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。
伤残津贴调整标准
1、伤残一级,伤残津贴月增加额263元;
2、伤残二级,伤残津贴月增加额234元;
3、伤残三级,伤残津贴月增加额228元;
4、伤残四级,伤残津贴月增加额223元;
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
1、生活完成不能自理,生活护理费月增加额260元;
2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,生活护理费月增加额210元;
3、生活部分不能自理,生活护理费月增加额160元;
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
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没人每月增加70元。
以上关于“2021年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”信息来源于南京市人社局。